Tuesday, October 26, 2010

从company的角度看现金流。

我们常常以consolidated cash flow statement来计算现金流,其实,这是不够全面的。

假设A公司,

持有本地B公司 100%股权,

持有海外C公司 51%股权。


B每年现金流为100万,并且,它把所有盈利回馈给A。
C每年现金流为500万,但因为由于C公司的业务来自海外,债务也相当高,几年来,都没有回馈任何盈利给A。

在这种情况下,A公司每年可以派出的股息,只能是100万。

如果A公司想派多点股息,它必须把C公司的资金,从海外调回,兑换回本国货币(5百万x51%股权)。

而且,海外公司的资金,已经是taxed money,股东拿到股息以后,不能追讨回tax。

(所以,我们的股息,才会有taxed dividend 和 tax exempted dividend两类,taxed dividend是B公司给你的,tax exempted dividend是C公司给你的。)


回到原题。我认为:被锁在子公司里的现金流,都不能称为现金流(必须看情形)。


p/s:关于以上的论点,之前也在tienwah的博文里叙述过。




再举个例子:比如说,DXN的业务一半在本地,一半在菲律宾。

所以DXN常常一起派发两种股息,一种扣税、一种免税。